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XX工程
建设地点:
买 方:
卖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买方单位(盖章):
买方代表(签字):
联 系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帐 号:
卖方单位(盖章):
卖方代表(签字):
联 系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帐 号:
合同条款
合同号:
签约地:
本合同条款为正式签署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中另规定,下列词语各有如下定义:
1.1“用户”指XX限责任公司。
1.2“买方”指用户(采购方)。
1.3“卖方”指昆明XX有限公司。
1.4“合同”指由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根据合同条款第12.1款作出的任何有效修改。
1.5“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给买方的整套的所有设备(下称“合同设备”)以及有关合同设备的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培训和技术指导以及有关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的文件。
1.6“合同价格”是指卖方已经充分和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该价款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1.7“技术服务”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装配、检验、安装、调试、操作、维修、性能考核试验等方面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以及合同所包括的其他服务。
1.8“技术培训” 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装配、检验、安装、调试、操作、维修等方面给予买方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人员培训)。
1.9“验收”是指合同设备达到规定的保证指标之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接受。
1.10“保证期”是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卖方对合同设备安全和稳定的运行给予的保证。保证期内卖方负责纠正或清除合同设备出现的缺陷,详见第11条。
第2条 合同标的
2.1买方同意委托卖方、卖方愿意承接买方所需合同设备的制造,包括提供上述设备所涉及到的合同设备装车、储存、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机械性能考核等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监督检验证明书和合格证书等文件随设备同时提供。
2.2卖方必须提供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性能保证值。
卖方有义务参与设备联动试车工作,并协助解决生产中发生的与本设备相关的问题。
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所需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技术文件随合同设备一起交付或提前邮寄给买方。
卖方将派其足以胜任的资深技术人员到XX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设备安装工地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技术服务至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保证值。
卖方将应买方的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和有效期后,继续免费向买方提供关于在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的改进的有关技术文件。
卖方将根据双方在适当的时候签署的有关协议,应买方的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和有效期后十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供应维修所必需的备件。
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接口尺寸。水泵供货范围:泵本体(含机封)、配套电机、底座(如果为分体泵则必须含电机底座)、联轴器及防护罩、地脚螺栓、进出口配对法兰及紧固件等。机械密封为四川大禹机械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产品。
2.3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及维修和试验设备、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及维修和试验设备、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其费用应在合同总价中。
质量要求
3.1合同设备是按设备制造图纸和技术要求加工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按先进技术、合理工艺加工的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
3.2符合合同设备现行验收检测技术标准。电动机功率要考虑配置变频器。
3.3本合同所订购设备出厂前需试验合格,机械密封保证正常使用条件下一年,过流部件保证正常使用条件下一年,合同设备质保期为一年,若达不到保证期,卖方负责免费更换。
3.4流量和压力达到设计要求,泵体和底座接触良好,带标准底座,地脚螺栓无油污、裂纹、拼接,有足够丝长和精度,进出口配带配对法兰和紧固件、垫片。
3.5轴承箱结合面平整不渗油,油室应有放油丝堵并严密不漏,出厂前应进行组装并进行1.25倍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3.6在合同设备运行期间,发生与此相关联的设备故障,卖方提供技术支持。自投产起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且卖方保证在出现问题后自接到通知2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有必要36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问题。
3.7卖方所供设备、技术文件等应和提供的图纸一致。所供图纸必须标明进出口法兰的各项尺寸,所供配对法兰必须保护好结合面。
3.8卖方将主要加工工序、材料的材质和规格、质量控制指标和保证措施、记录及报告书面通知买方。
3.9所有铸件均需喷丸处理,以保证内外清洁。
第4条 价格
设备价格: 单价:元
序号 |
部件名称 |
规格型号或图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合价 |
备注 |
1 |
液碱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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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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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碱储存 |
配套电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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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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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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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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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液碱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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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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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滤 |
配套电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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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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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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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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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于合同的各项规定及卖方履行毕合同项下其各项义务的同时,合同总价为114.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捌仟元整)。
4.2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格为卖方已经充分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4.3合同总价包括设备费、包装运输费、技术服务和资料费、增值税等税费。
第5条 货款支付
5.1付款方式:0;8;1;1
合同设备到货完毕,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5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到货款;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试运行合格,双方设备主管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后,15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安装调试合格款;设备投产后一年,15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质保金。
交货和保险
6.1合同设备交货期为:2016年X 月X日开始供货,2016年X月30日前合同所有设备到货完毕。
6.2交货目的地:XX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工地。
6.3在合同设备装运完毕后,卖方应立即将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包装件数、发票价值、装运数量、总毛重、总体积、起运时间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如果有易燃和危险货物,应注明有关注意的细节。
6.4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项目设计所需的设备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6.5交付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清晰和真实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安装、操作、试运行、性能考核和维修的要求;并且编排有序、装订成册,并有合适的保护性外包装,完整、整洁。
第7条 包装与标记
7.1除非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卖方按“GB191
7.2设备中如有特殊管件需在买方现场对接的,出厂前应用盲板进行封堵和保护性外包装,以确保在运输途中不受损伤,凡因设备或零部件包装不当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应负责补齐或修理、更换。
7.3对于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卖方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相应数量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7.4零部件应按台分类包装并标注,与主设备同时发运。
7.5卖方应在每件合同设备的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文字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2)运输标记;(3)目的地;(4)收货人;(5)合同设备名称及位号;
(6)箱号/件号;(7)毛重/净重;(8)规格。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明显地在包装箱上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其他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合同设备,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
7.6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
(1)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五份;(2)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八份;(3)需要组装的部件及设备的装配图八份;(4)详细的跟踪检验资料八份;(5)详细的易损件加工图明细表各八份。
7.7凡由于对合同设备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运输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等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
7.8设备外部涂两遍防锈漆,并用不退色油漆在设备上标明起吊位置标记和设备名称。
第8条 技术服务与联络
8.1卖方需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步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卖方代表(如无正当理由)每推迟一天到工地罚款2000元。
8.2卖方在合同设备交付前,应对设备的质量进行详细、全部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检验证书和文件,该证书和文件是除预付款之外,其余款项付款所必须的文件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详细的记录和结果应附在检验文件中。
8.3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被任何第三方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买受方因使用本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被诉称侵犯了权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买受人应通知出卖人并由出卖人以买受人的名义以及在买受人的协助下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由此遭受的任何花费、赔偿或损失。
8.4卖方有义务主动及时的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方不能擅自处理。
8.5 卖方应在图纸到后1月内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
8.6技术联络会议地点在卖方,有关会议的准备、组织、安排、食宿等一切会议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7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8联络会议及其它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8.9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8.10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有关的技术资料应随合同设备一起装运交付。
8.11合同生效后半个月内卖方向设计院提供如下资料:
(1)设备总图(包括设备外形尺寸、设备基础图)。
(2)设备组合安装及图和接线图。
(3)设备基础予留孔和基础载荷图。
(4)设备型号、设计最大负荷、连续工作状态下的稳定性、主机功率、噪音程度。
(5)设备配套附件资料。
(6)其他有关设计资料。
8.12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向买方提供:
(1)易损件清单;(2)所用主要消耗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以及所用润滑油的牌号和名称;(3)供货清单。
8.13交货时提供:
(1)装箱清单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2)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书。
8.14提供所需结构说明书:
(1)主要零部件材质。(2)设备接线出线图。
8.15提供文件的要求:
(1)技术协议签订后卖方向设计院提供满足施工图设计所需的基础图安装布置图等。
(2)随机交货资料提供使用说明书及安装图纸一式八份。
(3)产品合格证每台一份,发货清单每台三份。
(4)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深度满足买方进行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要求,这些资料应准确,不能任意修改。如果不能满足,买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卖方应无偿及时提供所需的补充技术资料。
8.16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7卖方对买方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结构、安装、操作、保养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培训过程从设备安装开始至调试完毕止,培训人数10-20人,卖方需派资深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使被培训人员达到了解设备构造、性能;具备独立操作能力;熟知安全规程。
第9条 检验
9.1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人员到卖方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制造、工厂系统试验进行监制。卖方有配合的义务,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工作、生活方便,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卖方所供设备在出厂前进行试验时应提前通知买方,买方在接到通知两天内给与回复。
9.2机械性能考核的持续时间应为设备在正常的工况条件下连续运行168小时后,如果一项或数项指标在考核期间未能达到要求,卖方应自第一次考核失败后,在7日内或双方同意的期间内对合同设备进行再次考核,考核总次数不得超过3次。合同设备若达不到保证值,相应数据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则买方从质保金中扣除合同该台设备价的一个百分点,但最多不超过五个百分点。
9.3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出场检验,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1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4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3日内赶到到货地点,与买方工程师、安装承包商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查,并签署交货检验记录。交货前发生的设备缺损或规格不符,均由卖方无偿更换或修复,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卖方承担。在卖方人员未到达前买方有保管到达现场合同设备和货物的义务。
9.5当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3日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检验工作。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6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6买方应为卖方检查/检验人员和设备安装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9.7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持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卖方接到买方提出的索赔后,应尽快免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卖方承担。
9.8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不完全,买方有权按照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其它合适的标准进行检验。
9.9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解除。
9.10卖方应配合买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进行检验。
第10条 技术服务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负责安装并调试合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投入使用。若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及时地选派胜任的工程师指导调试合同设备的试运行,则买方从质保金中扣除合同设备总价的0.1个百分点。
10.2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运转稳定,并通过168小时试验后,在3个月内进行。当合同设备全部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则考核合格。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0.3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内,如因非卖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10.4 买方对卖方设备的检验、验收,均不能解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11条 保证与迟交罚款
11.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并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止,或卖方发运的合同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卖方保证根据合同技术条款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真实、准确的。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提供必要、正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卖方保证所供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可使用性,并平稳经济运行。设备机械性能必须达到保证值,每超过(或低于)保证值1%,性能罚款为合同总价的5%。
11.3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被任何第三方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买方因使用本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被诉称侵犯了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买方应通知卖方并由卖方以买方的名义以及在买方的协助下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花费、赔偿或损失。
11.4本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保证期内凡出现设备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由卖方免费修复或更换,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和责任由卖方承担。如因买方原因造成的问题,卖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费用由买方承担。
11.5在保证期内,如果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按合同规定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尽快修理、换货、赔偿或委托买方安排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卖方承担。
11.6在保证期内,如合同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对设备整体或关键部件进行了维修或更换,用户验收合格重新投入正常运行后,该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将从再次投入运行时重新计算。
11.7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6.1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收取违约金:
迟1—4周,每周罚迟交合同总价的0.1%;
迟5—8周,每周罚迟交合同总价的0.4%;
迟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合同总价的0.6%;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11.8由于买方操作不当引起的合同设备损失均不在赔偿范围。
11.9卖方和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如产生合同设备的索赔现象,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12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
12.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内容作任何单方的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13条 索赔
13.1如果合同设备在检验、性能考核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原因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有权对由于合同设备引起的其他设备、建筑物、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向卖方索赔,并且卖方已同意买方以下列方式索赔:
(1)同意拒收货物和退还合同价款,并且承担相关的损失。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货物必须的费用。
(2)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到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多少对设备进行降价处理。
(3)当合同设备本身损失金额超过该设备的30%以上时,需重新更换设备。
(4)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设备,同时卖方应按照第11条的规定在相应时期内对设备作出质量保证,卖方应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
(5)由卖方自负费用并派人修理或消除合同项下设备的缺陷和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进行上述工作,用户有权自行修理或消除缺陷,由此产生的人工、机器使用、材料消耗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
(6)当损失金额达到合同金额70%时,买方有权拒绝更新设备,买方按扣除合同设备折旧(年折旧率10%)后的余款向卖方索赔。
(7)合同设备的噪音指标每超过相关标准要求的5分贝则罚款合同总价款的1%。
13.2如果上述救济手段仍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的直接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实际直接损失。
13.3如果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的索赔要求是在保证期满前或期满后28天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3.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买方所在地的工程监理部门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提出问题时买方有权根据工程监理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要求修理、完善、更换设备或索赔。
13.5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的索赔要求后 28 天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接受。如双方对索赔存在争议,用户可申请国家或地方监检机构进行检验,监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将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13.6单台设备扣罚累计不得超过单台设备合同价的5%。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的影响而无法执行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以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4.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4.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84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合同。
第15条 税费
15.1根据中国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15.2根据中国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第16条 转让与分包
16.1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17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买方指定的仲裁机构并由该机构按照现行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支付。
17.2仲裁期间,除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其余的义务。
第18条 合同的终止
18.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卖方采取其它补救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从而全面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A:卖方在合同第6条规定的交货期后 60 天内仍未能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
B: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28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8.2在买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设备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多余的花费。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18.3如果卖方发生破产或其他资不抵债的情况,买方可随时向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对合同的终止并不妨碍或影响买方有权取得的权益。
第19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19.1本合同生效需满足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19.2本合同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合同有效期满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19.3本合同另附技术协议书,技术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9.4 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所有规定的同时并履行在投标过程中所做出的承诺。
19.5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六份,买方持四份,卖方持二份。
以下无正文。
买方单位(盖章):
买方代表(签字):
卖方单位(盖章):
卖方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